巴拉巴

 找回密码
 立即注册

站内搜索

搜索
热搜: 活动 交友 discuz
查看: 69|回复: 1

我为什么说小小莎的行为不是“跳单”?法律就在那,不能望文生义

[复制链接]

6

主题

6

帖子

18

积分

新手上路

Rank: 1

积分
18
发表于 2023-4-5 14:53:48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我为什么说小小莎的行为不是“跳单”?法律就在那,不能望文生义
文首声明:笔者与头条账号“小小莎老师”并无任何利益关系,只是结合法律,单纯的就事论事而已。
起因话说此事起源于“小小莎老师”的购房之行,其实很简单,几句话而已。笔者大致总结为如下:
小小莎通过链家看了套1620万报价的房子,但觉得房价贵,双方就价格未协商一致。她就通过另一家中介以1568万元的价格买下了该房。原中介认为她“跳单”,就曝光了她的个人信息,市中介协会也起诉了她。
百字左右的事实就带给了我们一个问题:
究竟什么才是“跳单”,法律对“跳单”的态度又是什么?
法律对“跳单”的规定1.“跳单”的法律定义
其实“跳单”一直是我们生活经验中的说法。真正规定了“跳单”为何物的,乃是我国2021年刚刚生效的《民法典》。该法的第965条明确了“跳单”的法律含义,即:
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,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,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,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。
我们所谓在购房时找中介的服务,在法律上叫做“居间服务”,客户与中介以此签订的合同叫做“居间合同”。委托人即客户,中介人就是房产中介。
由法条所述,我们可知现实生活中的“跳单”往往表现为以下两种方式:
一种是卖方跳单,即卖方委托中介售房,但获取买方信息后,跳过中介,与买方私下交易;
另一种则是买方跳单,即买方委托中介寻找合适房源,获取房源信息后,跳过中介,与卖方私下交易。
可以肯定的是,客户跳过中介,利用中介提供的信息直接同房主本人签订购房合同,这是最明显的“跳单”,一般客户都要继续支付中介服务费。
2.“跳单”的构成要件
多起涉及“跳单”行为的案件,为我们认清“跳单”的构成要件提供了认知的途径。顺着《民法典》对“跳单”的定义来看,分析一个行为是否构成“跳单”,往往要考虑以下因素:
其一,原中介须同客户签订了书面的居间合同。该条件不是实质要件,而是证据要件。因为如果没有书面合同佐证,而只有中介同客户的口头协议的话,一般很难证实客户同中介间存在居间服务关系,也失去了“跳单”的前提;
其二,原中介是否为涉案房屋的独家代理人。如否,客户便有权另行选择中介,或者通过其他正当途径来获得居间信息;
其三,原中介公司是否提供了房源的信息或者成交机会,并且积极履行了媒介义务;
其四,客户是否利用原中介提供的信息、机会等条件。如客户未利用原中介提供的信息,而通过其他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,则客户有权选择报价低、服务好的其他中介公司促成合同成立;
其五,客户在主观上是否存在逃避支付佣金的故意。这个因素结合其四,如客户不能提供证据,证明他是从其他正当途径获得房源信息,那么此时就应当认为该客户有逃避支付佣金的故意,他直接与房主签约的行为就会构成跳单。
后四个因素可以说是影响“跳单”的实质性因素。往往任一因素不满足,都不能以此认为客户的行为构成“跳单”。
综上所述,我们可以总结:
如有一套非独家代理的房屋,客户在几家报价不同的中介中,选择了其中一家报价低的中介,并最终签订了购房合同。此时客户即便与原中介有居间协议,其行为也不是“跳单”,不该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相反,如果客户本人本来和中介签了合同,后来从中介处得知房源信息,跳过中介直接和房主谈拢了,那绝对是法律禁止的“逃单”行为。
结语写到这里,“小小莎”的行为是否构成“逃单”,已经十分明了。
笔者想通过本文同大家分享的是,法条的规定虽然简单,但是其背后的内涵往往遵循十分严格的法律逻辑。我们在理解时绝不能望文生义,应当就事论事,避免主观臆断。

来源:http://www.yidianzixun.com/article/0nZ8UEOs
免责声明: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,请联系站长,我们会及时删除侵权内容,谢谢合作!

本帖子中包含更多资源

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,没有账号?立即注册

x
回复

使用道具 举报

6

主题

12

帖子

29

积分

新手上路

Rank: 1

积分
29
发表于 2025-4-9 23:31:05 | 显示全部楼层
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
回复

使用道具 举报

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| 立即注册

本版积分规则

  • 返回顶部